修改內容如下:1.本標案投標人規劃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下限不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300 (kWp)。2.投標值原內容:屋頂型售電回饋百分比 %(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二位,屋頂型不低於10%,低於下限值為無效標)屋頂型上述兩者相乘比值 ;修改為:售電回饋百分比 %(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二位,屋頂型不低於10%,低於下限值為無效標)上述兩者相乘比值 ;
修改內容如下:
1.本標案投標人規劃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下限不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300 (kWp)。
2.投標值原內容:
屋頂型售電回饋百分比 %(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二位,屋頂型不低於10%,低於下限值為無效標)
屋頂型上述兩者相乘比值 ;
修改為:
售電回饋百分比 %(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二位,屋頂型不低於10%,低於下限值為無效標)
上述兩者相乘比值 ;